與環境試驗不同,汽車電子部件和組件的電氣安全和電性能試驗一般不涉及對樣品后續的影響,試驗序列可按任意順序進行。對于每個試驗和測試,均應規定事件內存條目和組件允許的功能狀態。當試樣*啟動并處于滿足所有規定的功能狀態時,電氣試驗開始。
在不違背電氣試驗的測試要求且采購方同意的情況下,電氣試驗和性能試驗可在環境試驗期間進行,如果試樣在組合試驗期間出現任何非正常情況,則應進行獨立的重復試驗。一組敏感參數或“關鍵"參數,如靜態電流曲線、工作電流、輸出電壓、接觸電阻、輸入阻抗、信號速率(上升和下降時間)和總線參數等,應在性能規范中定義或與采購方協議一致。
試樣功能狀態的要求應在試驗之前、試驗期間和試驗之后給出。采購商應在圖紙或性能規范中定義各功能狀態下部件的功能行為(包括降低額定值,例如溫度和電壓),以及客戶的感知(如:視覺、聲學、觸覺、熱學方面)。
在任何情況下,存儲功能都應始終保持在功能狀態A。非易失性存儲器的完整性應在任意時間均得以保證。功能狀態的時間序列應在性能規范中指明。允許的事件存儲條目必須與采購方達成一致,并記錄在冊。